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来源:
莆田市鞋业协会(莆田鞋业网)
发布时间:
2017-03-31
对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直接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据此,除上述规定外,对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作纳税调增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规定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 “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是否要按照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分项目按比例计算?
解答: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计算比例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办法和计算口径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归集范围、办法和计算口径不完全相同,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分项目归集,按年度计算(加计扣除按项目计算);其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与研究开发总费用即(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境外的外部研发费))×20%的孰小数确认。具体可查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所附的《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扣减的样品、样机收入等,在《归集表》中如何填报? 2015年研发形成的在2016年销售,是否需要扣除?
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企业处置样品、样机一般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因此,在辅助账、辅助账汇总表和归集表是直接冲减对应的材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