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鞋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莆田市鞋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鞋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法人实体等具有法人资格团体会员和专家、专业人士等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会员与政府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行业服务,代表和协调职能,开展交流与协作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莆田鞋业的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和艺术品味,为全市鞋业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莆田市工业展示馆5楼
邮编:351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订立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检查监督会员执行。保护品牌,打击侵权,反对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莆田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协助政府及行业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起草发展规划、管理条例等专业工作,承办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答复政府对鞋业方面的咨询,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会员的愿望。成为政府的专业智囊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三)组织鞋业企事业单位研讨鞋业界共同关心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及时掌握和反馈鞋业行业发展动向。开展全市鞋业行业发展战略研究,调查国内外鞋业行业现状,分析世界鞋业行业发展趋势,提出鞋业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供鞋业界及相关行业所需的信息服务,做好鞋业行业的专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鞋业行业的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开展市场动态咨询、技术情报交流和流行资讯发布等活动,创办协会出版物或内刊。
(五)参与鞋业行业有关的各类标准制订、修订工作,辅导企业推进标准化;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搞好鞋类产品质量管理;参与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工作,做好企业推介、品牌推介、新产品推介;参与行业相关的资格认证、资质审批工作,承担政府委托有关的生产与经营许可证发放;授权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的前期论证;授权组织对鞋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
(六)提供企业管理方面的诊断服务,指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企业学习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形象策划、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品牌经营水平、增强经营决策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七)开展各类专业人员培训和再教育,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请进专家学者,开办各种培训班,联系出国出市进行参观考察、专项培训、短期进修、脱产学习等。评选、表彰、奖励行业中和会员申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提高鞋业队伍整休素质。
(八)扩大行业对外技术经济协作与交流,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各类的研讨会、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推广会等,发展品牌营销,扩大出口创汇。
(九)引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升职业道德,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
(十)积极开展行业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帮助会员发现新的商机,获取更多的信息、知识和情报。
(十一)提供会员企业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属鞋业行业及相关行业领域且有信誉和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单位团体会员需是鞋业行业及相关行业依法成立与经营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的工作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规、自律公约;
(二)执行本会的各种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本会利益之事;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供本会所需有关的行业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在清理完经济及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并收缴回会员证。会员要求退会或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后取消会员资格,均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木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规、自律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评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决定会费的变动;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表决通过重要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有关决议、重大事项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副会长以上单位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单位代表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审议确定团体会员的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而变更,决定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与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协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七人,均由协会副会长以上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会长最多连任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有领导成员、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参加的办公会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文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捐赠或赞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会长 10000元/年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 6000元/年
(三) 副会长单位 4000元/年
(四) 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五) 个人会员 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鞋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申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年 9月 0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