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发生本总结第一问的情形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有如下例外情形不得代开:
1、受票方是其他个人时;
2、销售免税、不征税项目时;
3、销售旧货时;
4、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自开票项目。
7、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告2017年第11号)
8、发生总局文件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
(1)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3)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执行。(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国税发[2004]153号)
问: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的项目(简称自开票项目)有哪些?
答:1、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自2016年11月4日起;(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3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6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但是,上述自开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问: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分三种情形: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可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包括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普通发票。
(二)正在办证或应当办而没有办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证后才能代开领取营业执照到取得税务登记期间的收入;
(三)已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应当自己领购,而不能代开发票,除了以下情形: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国税函〔2004〕1024号)
问:代开发票的征收率有哪些?
答:一般是3%,除了不动产(含房地产,住房)的销售、出租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见《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总结》一文)
问:代开发票如果发现开错或销售退回、折让怎么办?
答:当月发现的,收回全部联次发票(购货方没有认证抵扣),可以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跨月发现的,不能作废。
如果是普通发票,到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形:
1、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到代开税务机关开红字专用发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代开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问:发票上需要加盖哪些章?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要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问: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没有统一规定,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由当地国、地税局自行协商决定。
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