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莆田“1159”行动计划,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为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作出应有贡献。我局认真梳理现有高技能人才培养优惠政策,编印《莆田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优惠政策汇编》,切实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效果,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汇编可能存在不足和遗漏之处,敬请谅解,我局将紧密跟进高技能人才培养优惠政策调整,继续补充完善,更新整理汇编。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
目 录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方面
1、技能大师工作室办理规程 1
2、莆田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5
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动态管理工作
的通知 12
二、职业技能竞赛方面
1、职业技能竞赛办理规程 15
2、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17
3、关于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补助有关事项的
通知 26
4、关于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31
三、技能大师方面
1、技能大师办理规程 35
2、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遴选办法 37
四、“见证补贴”方面
1、“见证补贴”办理规程 43
2、莆田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摘编) 45
3、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
通知 46
五、高级技师工作补助方面
1、高级技师工作补助办理规程 53
2、关于做好《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
《关于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54
六、国级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方面
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办理规程 59
技能大师工作室办理规程
服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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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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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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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362号)
4.《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莆委办发〔2015〕32号)
5.《莆田市产业人才专项服务行动方案》(莆委人才〔2015〕4号)
6.《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莆人社文〔2015〕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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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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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每个国家重点支持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为三年。在每个管理周期内,省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启动经费带徒补助。
3.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为三年。在每个管理周期内,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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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条件(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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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高技能人才楷模或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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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条件(省级技能
大师
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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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能大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3.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4.在县(市、区)特色产业中,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是行业认可,并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物。
以企业命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有两人以上符合上述条件。
有相应的工作场地、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艺传授及技术攻关、创新工作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制度,制定名师带徒计划。
(四)所依托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应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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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条件(市级技能
大师
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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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条件:
(一)技能大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技术能手、莆田市技能大师、莆田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莆田市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3.在县(区、管委会)特色产业中,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是行业认可并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物。
以企业或行业协会命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有两人以上符合上述条件。
(二)有相应的工作场地、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艺传授及技术攻关、创新工作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制定名师带徒计划。
(四)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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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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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社厅分配的名额及时部署,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上报。省人社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在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指定期限内将评审报告及评审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2.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或行业协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认定。省人社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对象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厅网站公示7天,最后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文公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3.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认定;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申请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经市直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认定。市人社局根据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对象提交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在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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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处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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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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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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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林千红,0591-87547266
市人社局:谢荣兵、李灵通,0594-238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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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人社文〔2015〕3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评审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在行业和企业。部分掌握传统技能,具有绝技绝活,有突出业绩和在行业有重要影响的高技能人才个人,可申请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人才领军人物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设立和命名
“技能大师工作室”由企业、行业协会或个人提出设立申请。
“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以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以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以协会命名,作为协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协会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一)技能大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技术能手、莆田市技能大师、莆田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莆田市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3.在县(区、管委会)特色产业中,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是行业认可并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物。
以企业或行业协会命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有两人以上符合上述条件。
(二)有相应的工作场地、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艺传授及技术攻关、创新工作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制定名师带徒计划。
(四)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企业或个人申请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认定;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申请设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经市直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对象提交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在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申请“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情况、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的简介、业绩、工作室工作制度、目标与计划)。
(二)《莆田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一式四份。
(三)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不需提供该项)。
(四)个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计划所带徒弟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带徒协议(师徒双方签订两年以上带徒协议,并明确培养目标。审核部门作为带徒协议的见证方予以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依托的企业(或行业协会)领导和管理机构组成,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个人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不需提供该项)。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为三年。在每个管理周期内,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经费补助。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见证补贴”的规定,对技能大师所带徒弟按规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补助。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行业协会要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同时,企业要建立名师带徒的长效机制,对培养的技能人才按照技能等级兑现相应的待遇。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产出包括落实三年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完成情况,日常管理及基础建设情况,业绩成果。具体有: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配套工作经费,建立名师带徒长效机制,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每位技能大师在管理周期内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不少于5人(未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由专家评审认定);
(五)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六)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并产生一定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有效期为三年,按分级管理原则,委托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或个人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行业协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期满,由市人社局牵头或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期满总结评估工作。
第五章 项目日常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动态管理。
(一)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期抽查、期满总结评估的管理制度。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届满,由市人社局牵头或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期满总结评估工作。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予以延续保留。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消“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三年周期满后,对评估合格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市财政将给予下一周期的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行业、各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人社文〔2018〕76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取得实效,落实七届市委第五轮巡察二组反馈问题整改。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核管理
建立日常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半年总结、年度考核、期满总结评估的管理制度,强化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或个人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市直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均报送市人社局。期满,由市人社局牵头或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期满总结评估工作。
各“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半年、每年度都要主动向所属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要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各项活动开展、取得业绩情况,建立各种影像资料等档案,以备现场考核评估查阅,并主动接受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管。
二、建立退出机制
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退出机制,将按照主动退出、劝退、取消资格、自然退出等不同情形分类实行,并实时收回“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对因个人、企业或行业协会原因提出放弃资格的;或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不在莆田市内从业的,按主动退出办理。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不配合管理、经督促提醒仍不整改的;或依托企业、行业协会建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离开工作岗位,企业、行业协会未向市人社局申请接替领办技能大师人选的,按劝退办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考核不及格且整改不到位的;或技能大师工作室期满评估不合格的,按取消资格办理。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去世的;或依托企业、行业协会建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行业协会被注销或撤销的,按自然退出办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经费将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结果为依据,实行“先垫后补、分期拨付、注重实效”的办法,切实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管理周期第一年度考核及格后,给予拨付补助经费1万元;第二年度考核及格后,给予拨付补助经费2万元;期满评估合格后,再给予拨付补助经费2万元。
职业技能竞赛办理规程
服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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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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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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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莆人社〔2014〕49号)
2.《关于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莆人社〔2014〕134号)
3.《关于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莆人社文〔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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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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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行业协会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批准作为第一承办单位组织实施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补助。
举办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举办全国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级一类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举办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举办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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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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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竞赛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举办竞赛活动要求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仪器等。
2.有竞赛活动的组织、评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4.有较完善的竞赛方案、评分标准、竞赛规则和竞赛程序。
5.有一定的举办竞赛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办理技能竞赛立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报告;
2.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3.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名单;
4.竞赛评委会成员名单;
5.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6.竞赛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三)申请时间。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于上年度12月份底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技能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列入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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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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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材料--市人社局遴选纳入年度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计划--主办单位联合发文--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技能竞赛补助经费申请--市竞赛办初审、市人社局复审--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竞赛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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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科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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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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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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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荣兵、李灵通:0594-238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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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人社〔2014〕49号)
第一条 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的广泛开展,推动广大劳动者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规范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竞赛单位的条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各类竞赛。举办竞赛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举办竞赛活动要求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仪器等。
(二)有竞赛活动的组织、评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较完善的竞赛方案、评分标准、竞赛规则和竞赛程序。
(五)有一定的举办竞赛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三条 参加竞赛的对象为各用人单位从事技能操作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各类院校的学生及其他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的人员。原则上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竞赛分为市级一类、二类和县(区)级一类、二类竞赛。
市级一类竞赛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的竞赛,市级二类竞赛为市级单一行业组织的竞赛。县(区)级一类竞赛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的竞赛,县(区)级二类竞赛为县(区)级单一行业组织的竞赛。
第五条 竞赛活动的组织
(一)各类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必须成立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并设办公室,要选派得力人员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市级组织的一类、二类竞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二类竞赛的主办单位要充分发动本行业、本系统广大职工参赛,使竞赛具有广泛性和行业代表性。在具体组织竞赛活动过程中,应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争取竞赛举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支持,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三)组织各类竞赛应成立评委会,评委会原则上由本职业(工种)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评委不应少于3人。
(四)竞赛裁判
裁判人员由组委会通过自下而上推荐,从竞赛职业(工种)行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生产实习高级教师和企业中的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选任;对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优先选用。竞赛裁判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2、从事职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4、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5、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五)竞赛采取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考试相结合,竞赛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竞赛成绩时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考试各占比例另定,原则上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应占更大比例。竞赛试卷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出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
第六条 竞赛活动的管理
(一)承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应首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立项登记后实施。
(二)组织市级、县(区)级一类竞赛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文组织实施;市级、县(区)级二类竞赛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立项后由有关部门、行业发文组织实施。
(三)各级各类竞赛要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使竞赛成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措施,在组织竞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组织进行。
(四)凡在莆田市境内举办冠名“莆田市”、“全市”、“兴化”等名称的竞赛活动和以莆田队名义参加的对外(指外省市)竞赛活动,均应经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立项手续,凡未经办理备案立项手续的不得举办和参赛。
(五)主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竞赛备案立项手续:
1、主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备案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立项手续。
2、主办单位办理备案立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报告;
(2)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3)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名单;
(4)竞赛评委会成员名单;
(5)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6)竞赛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六)竞赛活动备案立项后,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内容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赛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举办资格:
1、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2、未按竞赛规则和组织方案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的;
3、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4、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邀请公证部门公证。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八条 竞赛的经费来源
各类竞赛经费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共同出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争取当地财政的经费支持,同时也可采取与企业联合举办或由企业承办,冠以企业杯的方式组织竞赛。组织竞赛单位可以适当向参赛选手收取参赛费,但不得超过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主办单位应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参赛选手资格
(一)以中级工标准举办的竞赛,参赛选手应持有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初级资格的,经单位推荐,竞赛组委会同意后方可参赛。
(二)竞赛要与群众性岗位练兵相结合,在岗位练兵的基础上逐级选拔参赛选手。
第十条 竞赛成绩的评定
竞赛成绩由评委会当场评定。评委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引起争议的,应由组委会提交相关职业(工种)技术权威机构重新评定。评委若不能公正评定成绩或营私舞弊的,竞赛组委会应予取消评委资格,今后不得再担任竞赛评委、裁判人员。
第十一条 竞赛的设奖数量与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中设等级奖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10%,竞赛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参评获奖名次;团体奖中设奖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20%。
(二)对竞赛获奖者的鼓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可向获奖者颁发奖牌和奖杯。如经费许可,也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立项手续举办的竞赛,技能和理论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参赛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四)竞赛奖励办法
1、市级一类竞赛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立项手续并严格按照高级工标准举行竞赛的市级一类竞赛,获得个人赛决赛第1名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福建省技术能手”,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直接认定为技师,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申报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获得第2—5名的选手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直接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最高至技师,技师需由竞赛组委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
2、市级二类竞赛或县(区)级一类竞赛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立项手续并严格按照中级工标准举行竞赛的市级二类竞赛或县(区)级一类竞赛,获得个人赛决赛第1名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莆田市技术能手”,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推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获得第2—5名的选手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直接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最高至高级工)。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竞赛结果和有关竞赛的总结材料,应于竞赛结束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竞赛活动程序
(一)各类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开幕式、闭幕式、竞赛过程、宣传工作等基本工作环节。
(二)开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手入场式,领导致开幕辞,来宾致辞,裁判宣誓,选手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相关宣传活动等。
(三)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确认选手身份;进行赛前教育(向选手说明比赛技术要求等);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进行检验;赛场监考;对竞赛作品、试卷进行评判打分;竞赛成绩名次的确认等。
(四)闭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判长宣布比赛成绩,向获奖者颁奖,领导致闭幕辞,来宾致辞和相关宣传活动等。
第十四条 宣传和信息交流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竞赛组织单位要大力做好竞赛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竞赛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工作主要包括:赛事宣传(从不同角度对比赛活动进行宣传,扩大其社会影响)、环境宣传(赛场装饰、宣传广告等)、人物宣传(对获奖者的宣传)、承办企业宣传和其他宣传(对相关政策、举办地、新产品、新技术、新理念等的宣传)等。
(二)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
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人社文〔2014〕134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劳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借智登高”聚集高端人才计划(2013–2017年)》、《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4]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市级财政将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竞赛补助经费)用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管理、使用好竞赛补助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补助经费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预算。在保证竞赛补助经费性质和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将所有经费纳入预算,根据当年技能竞赛统筹安排,提高竞赛补助经费使用效益。
(二)竞赛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赛。对每年重点的竞赛项目在经费上予以支持倾斜。
二、竞赛组织者的经费补助标准
(一)市财政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一类、二类竞赛补助经费,原则上按年度支出计划予以实施。
(二)由市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参加的全国和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举办地在我市辖区的,可根据竞赛类别、竞赛工种和竞赛规模补助给有关单位适当的竞赛经费。经费补助标准:1、竞赛工种对应国家职业工种分类目录A类、B类、C类,分别按实际参赛选手人均不超过1500元、1000元、800元标准给予补助。2、举办全国一类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举办全国二类竞赛或省级一类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举办省级二类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举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助标准:1、竞赛工种对应国家职业工种分类目录A类、B类、C类,分别按实际参赛选手人均不超过1500元、1000元、800元标准给予补助。2、市级一类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竞赛获奖者的奖励标准
(一)个人奖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参加全国一类竞赛荣获第一名的选手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8000元;第三至五名奖励5000元;第六至十名奖励3000元。参加全国二类竞赛荣获第一名的选手奖励6000元;第二名奖励4000元;第三至五名奖励2000元。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参加全省一类竞赛荣获第一名的选手奖励6000元;第二名奖励4000元,第三名2000元。参加全省二类竞赛荣获第一名的选手奖励3000元。
3.市级竞赛奖励标准可根据竞赛规模、类别和竞赛经费筹集情况由竞赛组委会研究制定并实施。
(二)团体奖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参加全国一类竞赛荣获团体第一名的代表队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8000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参加全国二类竞赛荣获团体第一名的代表队奖励6000元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参加全省一类竞赛荣获团体第一名的代表队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参加全省二类竞赛荣获团体第一名的代表队奖励3000元;
四、竞赛补助经费申报程序
(一)有关部门、产业(行业)组织参加全国和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原则上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竞赛办)进行书面报备(《报备表》见附件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备案的,参赛团体和选手竞赛奖励列入市级竞赛经费补助范围(《申请表》见附件4)。
(二)组织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含一类、二类),由承办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竞赛办)提出书面申报(《申报表》见附件2)。
(三)凡列入本年度竞赛项目的承办单位需要竞赛经费支持,由承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上经费开支详细说明。
以上表格材料统一一式四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竞赛办、申请单位各一份。
(四)审批程序。市竞赛办收到承办单位的竞赛补助经费申请后,按照年度竞赛计划和经费开支预算,结合该项目的竞赛类别(一类、二类)、竞赛工种和竞赛规模提出划拨竞赛补助经费初步意见,然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拨付到用款申请单位(人)。
五、加强对竞赛经费补助使用监督
(一)要加强对竞赛经费补助的使用管理,各项开支项目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好会计核算,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群众监督。
(二)要建立健全竞赛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关于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关
事项的补充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人社文〔2015〕102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劳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莆田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
面的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对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同一职业工种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可每年举办一次。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决赛参赛人数一般为30-120人,须至少组织五个县区或行业代表队参赛;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决赛参赛人数一般为30-100人,须至少组织三个以上代表队参赛。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高级工标准举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县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标准举行。县区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县(区、管委会)参照制定。
2、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于上年度12月份底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技能竞赛活动计划,并抄送财政部门,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列入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申报的竞赛活动,则在相应的竞赛实施周期内将不再受理,也不享受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助。按规定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列入我市竞赛经费补助范围。
3、从2015年起,对列入我市竞赛经费补助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符合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增加竞赛活动启动经费补助。即:每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增加补助5万元的启动经费,再根据竞赛类别、竞赛工种和竞赛规模给予有关单位适当的竞赛工种经费补助,各类竞赛工种补助标准按《关于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莆人社〔2014〕134号)规定执行,各类别职业技能竞赛累加补助总额相应提高为:举办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举办全国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级一类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举办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举办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按开展的每个竞赛活动项目2万元给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能竞赛经费补助。另,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备案的县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市财政给予5万元竞赛经费补助。竞赛活动的补助经费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并确保专款专用。竞赛活动的开展应遵循从简、节约的原则,不举行大型的开、闭幕式或庆典活动。
4、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个人奖项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20%,竞赛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参评获奖名次;决赛团体奖项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30%。对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单项职业(工种)参赛人数达30人以上的个人赛决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莆田市技术能手”;对在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经备案的县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单项职业(工种)参赛人数达30人以上的个人赛决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莆田市技术能手”,可认定为高级工;对在我市辖区内就业或就学的,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事前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书面报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备案的,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决赛中获得前3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决赛中获得第1名、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决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莆田市技术能手”。
本补充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和《莆田市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其与本补充通知不相符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技能大师办理规程
服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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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省级、市级技能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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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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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3〕3号)
2.《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遴选办法》(莆委人才〔2014〕2号)
3.《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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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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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市优秀人才遴选计划,每两年滚动遴选100名左右市级优秀人才,重点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文化创意领军人才、哲学社会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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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省技能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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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热爱祖国(优秀台湾技能人才应拥护和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近五年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技能型领军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首席技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和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二)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取得较大发明创造成果或解决了生产中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绝技绝活,并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
(四)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一线工作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目前仍在闽就职,为企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台湾技能型人才,可同等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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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市技能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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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我市本土人才,即在莆田市工作、服务(含引进)的市内外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发扬工匠精神,在近五年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技能型领军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首席技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技术能手”、“莆田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莆田市技术能手”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二)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的选手,获得省级二类、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的选手。
(三)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取得较大发明创造成果或解决了生产中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四)具有绝技绝活,并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有效传承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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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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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技能大师: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市人社局——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
莆田市技能大师: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县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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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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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鉴定中心
各县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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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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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林千红、林燕茹,0591-87522301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谢荣兵、李灵通,0594-2380872;
各县区人社局:分别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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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
人才遴选办法
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莆委人才〔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和《莆田市“借智登高”聚集高端人才计划(2013—2017年)》(莆委办发〔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中,遴选通报一批各行业各领域中长期在一线工作、有突出贡献、有创新成果、有同行业较高声望、能够代表全市乃至全省某一领域一流水平的优秀人才和具有领军才能的高层次人才,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以下简称“市级各类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跨越发展、宜居港城”目标;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突出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体现宏观管理和精细服务结合。同时注重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的结合、个人创新与团队建设的结合。
第四条 市级各类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市级各类人才选拔范围与对象:
(一)在莆田市工作、服务(含引进)的市内外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
(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文化名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市级各类人才推荐人选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且具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市技能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原则上必须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近五年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技能型领军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首席技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技术能手”、“莆田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莆田市技术能手”等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2、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的选手,获得省级二类、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的选手。
3、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取得较大发明创造成果或解决了生产中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4、具有绝技绝活,并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有效传承和创新发展。
5、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一线工作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目前仍在莆就职,为企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台湾技能型人才,可同等优先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遴选工作在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市委人才办参与指导。其中,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遴选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和市文化名家的遴选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市青年拔尖人才(含推荐参评省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的遴选工作,由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含高级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人才)的遴选工作由市经贸委组织实施;市“壶兰学者”和市中小学教学名师遴选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市优秀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遴选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市技能大师的遴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遴选工作,由市委农办组织实施;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遴选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各类人才遴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根据遴选条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县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推荐。县区委(工委)组织部、市直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县区申报推荐人选和市直本部门隶属单位申报推荐人才人选的事先严格考察工作,征求纪检监察、检察、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市级各类人才实行书面公开申报,有条件的可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填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本单位申报人材料。各县区职能部门、市直隶属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省直驻莆科研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所属机构申报人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报送市直组织实施部门。各市直组织实施部门的评审工作采取专家初选、会议答辩、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之后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排序差额人选名单,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直主管部门遴选的初步人选进行综合,组织召开专门评审组会议,每两年评选100名左右能代表全市同行业一流水平的优秀人才,并原则上从中推优产生25名左右市级特殊支持的高层次人才、10名左右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市级特殊支持的高层次人才遴选参照省特殊支持的高层次人才遴选办法,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遴选按照《莆田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拟入选市优秀人才、市级特殊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和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初步建议人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研究确定。并在《湄洲日报》上进行为期七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确定。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同一申报人仅限申报1项“借智登高”聚集高端人才计划,且只能通过一个渠道申报。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授予当选人选“莆田市优秀人才”、“莆田市级特殊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和“莆田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称号,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具体标准按照《莆田市“借智登高”聚集高端人才计划(2013—2017年)》(莆委办发[2013]2号)文件执行,实行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已入选,不在莆田工作或服务的人才,经费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以上各类入选人才优先支持承担市级以上科技、人才和项目计划,优先配置科技创新和资本融资平台资源;对符合条件的入选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近年来,已入选市级优秀、杰出等同类人才项目计划的,不再申报;若有新的突出创新业绩,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已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计划的,不再申报,相关待遇按照莆委办发[2013]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上各类人才申报人选或已入选人选,若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并追回获得的支持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见证补贴”办理规程
服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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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见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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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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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15〕317号)
2.《关于印发莆田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莆财社〔2016〕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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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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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
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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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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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省内外来莆务工人员),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全国、全省、全市统一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等实名制登记人员,参加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开展的按项目运作职业培训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
个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就业创业证》(即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或《求职登记表》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凭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补贴的,须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委托培训机构申报所需材料:《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个人申请表》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求职登记表》复印件;《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申请报告》;《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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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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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贴对象登记地为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申请对象提供申请材料——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公示——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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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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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中心
各县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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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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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谢荣兵、李灵通,0594-2380872;
各县区人社局:分别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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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摘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①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②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③直补企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见证补贴”办法补贴,并扣除当年度已享受以上见证补贴的人数。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人社文〔2015〕317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劳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22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省内外来莆务工人员)。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年度学生(只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培训的企业。
二、补贴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以补贴对象登记地为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劳动者实名制登记(指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属企业、省属企业、中央属企业、省级以上重点技校、市属鉴定站、省属鉴定站申请补贴纳入劳动者实名制登记地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年度学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纳入学校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二)见证补贴原则。依据职业培训结业证或职业资格证发放补贴。职业培训结业证指获得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规定的结业证,其它证书不享受补贴;职业资格证指参加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市范围内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的职业资格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解至我市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除外)。
(三)一年一次原则。劳动者每获取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同一年度内,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职业培训、直补企业培训、创业培训等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能重复享受。
(四)鉴定补贴一次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终身只享受一次,即:符合条件的对象,初次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终生只能享受一次。
三、补贴标准
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市财社〔2015〕135号)标准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莆人社〔2012〕188号)、《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号)规定的补贴按《关于转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市财社〔2015〕135号)文执行。
四、申报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企业申报及委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三种形式。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统一采取鉴定机构代为申报形式。各项补贴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以职业培训结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上注明的发证日期起六个月内且不跨年为期限(发证日期为该年度9月1日<含>以后的,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下一年度3月31日前),逾期不予补助。
(一)申报材料
个人及培训机构、鉴定机构通过“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系统”、“福建省SIYB创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企业通过“直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1.个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情况表(附件1)、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情况表(附件4);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表复印件;
(4)未使用“院校鉴定管理”平台的普通高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学年学生还须提供所在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附件6)。
2.委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福建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附件3)。
3.直补企业培训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直补管理信息系统”确认所属管理地区报备培训计划、填报人员信息,并将申请报告扫描上传至“直补管理信息系统”;
(2)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福建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附件3)。
(二)受理申请机构及使用软件
培训补贴申请坚持“谁登记谁受理”原则,由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由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
全省统一使用“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系统”、“直补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SIYB创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直补企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进行全过程管理。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的,不予发放相关补贴。
(三)受理审核要求
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市(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月15-20日期间开设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规定、是否重复申请、核定补助金额,10个工作日内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初审报告(附件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审报告(附件5)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市属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将相关数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解至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站(或鉴定指导中心),由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仙游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仙游县属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并上报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莆市财社〔2015〕135号文要求进行审核、公示、提出补助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补助资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以上重点技校要认真做好申报结业证财政补助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全市统一考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六、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莆市财社〔2015〕135号文规定加强监管,每年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一)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同时予以通报,第二年开始的五年内禁止其享受与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
(二)对培训、鉴定机构、企业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其承办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及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同时,对机构、企业未拨付的补贴资金不再拨付,并责令其退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涉及公务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本通知从2015年7月15日起执行。
高级技师工作补助办理规程
服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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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工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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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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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莆委办发〔2015〕32号)
2.《关于做好<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莆委人才〔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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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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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企业引进或招聘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莆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高级技师(凭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每人每月给予工作补助800元,按年度发放,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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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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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发展个人补助项目申请表;
2.引进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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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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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个人按要求认真填写《人才发展补助项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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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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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谢荣兵、李灵通,0594-2380872;
人才服务中心,谢元旺,0594-228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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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莆委人才〔2016〕3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莆委办发〔2015〕32号)、《关于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莆委办发〔2014〕4号),以下简称2个《意见》,详见www.ptzzb.com.cn网站),我办拟开展符合2个《意见》的人才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自2015年11月6日以来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中条款的单位或个人。
2.自2015年5月1日以来符合《关于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条款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类必须提供材料
1.人才发展补助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个人类必须提供材料
1.人才发展个人补助项目申请表;
2.引进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委(工委)人才办分别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认真填写《人才发展补助项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市直相关单位和县区分别审核:
属于需报市级部门审核的,由市直相关部门分别收件,并对申报单位(个人)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情况由市直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根据需要可委托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市直相关单位。
属于县区受理的(如房租、购房、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由县区收件、审核批准。结果由各县区委(工委)人才办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3.公示。拟确定的补助对象,由市委人才办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兑现。按2个《意见》中的条款及时发放补助。同时符合2个《意见》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兑现。
五、申报要求
1.申报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应填写完整,不得空项、漏项,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即取消申报资格。
2.申报对象应认真对照有关补助类型(类别)向对应的市直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同一补助类型(类别)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同一单位(个人)可同时向不同受理及责任单位申报不同补助类型(类别)。但不得同时向不同受理及责任单位申报同类补助类型(类别)。
3.各申报受理及责任单位应对申报对象提供的复印件材料核对原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所有申报材料及附件用A4纸张装订,一式两份,一份留受理及责任单位,一份由受理及责任单位上报市委人才办。
5.申报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或补交材料,逾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申报受理及责任单位
1.工作补助,市人社局,谢元旺,2280078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报时间为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今后每年的6月份为落实2个《意见》的年度申报受理时间,以后不再另行发文,本通知的申报办法暂定三年(至2018年)。
2.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市委人才办和相关单位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个人)以后年度申请补助资格外,将依照《莆田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通过来电、来信、来件等形式向市委人才办和对应的受理及责任单位咨询。
市委人才办联系人:林艳艳 0594-2685750
市人社局联系人:谢元旺 0594-2280078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办理规程
服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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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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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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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
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考核标准及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办〔2013〕176号)
4.《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意见》(莆委办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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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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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每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发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地方政府要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国家职业标准、国家题库、考务管理软件等方面为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提供支持服务,并在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课程、课件等优质培训技术方面提供支持服务。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分配专门的名额,将基地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其组织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和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等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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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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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能力:
1.培训场所满足年培训1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2.基地具有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工种)相匹配的培训装备。
3.所建专业的师资满足高技能人对培养要求。
4.所建专业构建了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课程体系。
(二)培训体系:
1.基地所建专业与大中型企业签订合作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协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方案。
2.与技工院校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课程标准。培训课程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体现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的“工学一体、学做合一”的特征。
3.建立了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教材的开发机制。培训教材以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体现职业能力的培养要求。
4.建立了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师资培养机制。师生比为1:16- 1:20。所建专业专、兼职教师均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5.建立了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培训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严格实行培训质量管理。
(三)项目产出
1.在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2.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能力提高,在本区域高技能人才培训领域发挥示范作用。高技能人才年培训量1500人以上。
3.建立了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社会评价机制。培训后,用人单位满意率与学员满意率均达85%以上。
4.总结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圳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并形成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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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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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分配的名额及时部署,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择优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推荐上报。由省人社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在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社厅将评审报告及评审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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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科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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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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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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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林千红,0591-87547266
市人社局:谢荣兵、李灵通,0594-238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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